問:商品之型式檢驗由A公司申請及送樣(EMC和安規),則商品驗證登錄是否可由A公司委託生產之B公司提出申請 ?
答:依商品驗證登錄辦法第二條規定,申請人得為商品之產製者或委託產製之委託者,故A、B二家公司均得為驗證登錄申請人,B公司需取得A公司之授權證明文件,連同原申請驗證登錄所需之相關文件(依驗證登錄辦法規定)向本局第六組及各轄區分局辦理。
問:商品型式試驗由A公司申請並取得驗證登錄,請問A公司是否可將取得登錄之商品委託B公司產製?
答:依商品驗證登錄辦法第十條規定,A公司原先申請登錄之生產廠場未包含B公司時,如因生產線調度須由B公司生產時,因其生產廠場有變更,應向本局檢驗機關申請核准。生產廠場登載於商品驗證登錄證書者,並應同時申請換發新證書。
問:若由台灣公司負責接單,該產品則交由國外生產廠場生產,可否由台灣公司申請驗證登錄。
答:依商品驗證登錄辦法第二條規定,驗證登錄之申請人為商品之產製者或委託產製之委託者(以下簡稱生產者);生產者不在國內時,為其在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之代理商或輸入者。
問:依規定取得驗證登錄,應於商品本體上標印驗證標誌與登錄字號,請問「標印」之定義為何?進口商可否於進口驗關時,再標印驗證標誌與登錄字號?
答:「標印」係指驗證標誌及登錄字號應依規定附加於產品上,由報驗義務人自行印製之商品檢驗標識,應使用不易變質之材質製作,內容清晰可辨且不易磨滅,並以永久固定方式標示。標誌及字號必須不易消褪。另已取得驗證登錄之商品,應於進入市場銷售前完成標印之程序,方得上市販售。
問:商品檢驗對於標示部分有何規定?
答:依商品檢驗法第十一條規定,報驗義務人於商品之本體、包裝、標貼或說明書內,除依檢驗標準作有關之標示外,並應標示其商品名稱、報驗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問:商品驗證登錄證書之有效期滿時,請問如何辦理換證?
答:依商品驗證登錄辦法第六條規定,於證書期滿三個月前,廠商應檢附相關資料申請延展,並經審查核可者換發證書。
問:商品驗證登錄證書之有效期滿辦理換證時,其登錄字號是否會變更?
答:不會。
問:已取得驗證登錄之產品,如僅型號變更應如何辦理登錄?
答:取得驗證登錄之產品,如僅型號改變而無其他應受檢驗項目變更時,得直接向標準檢驗局申請系列登錄,或委託翔智科技實驗室代為辦理系列登錄,再由標準檢驗局審查即可。
問:申請登錄系列產品時,如何計算驗證登錄證書有效期限?
答: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有效期限皆以其主型式登錄之有效期限來計算,故登錄系列產品不影響原證書之有效期限。
資料來源:標準檢驗局 https://www.bsmi.gov.tw/wSite/mp?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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