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電信終端設備及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決議
第70次會議紀錄Q & A彙整
第70次一致性會議
一、因應第五代行動通訊業務(5G)開放,相關5G終端設備及基地臺射頻設備技術規範草案之研訂,經驗證機構依3GPP國際技術規範之分工部分討論後,產生收斂性之相關規範內容,請驗證機構彙整經討論後之規範內容,於2星期後繼續討論。
二、本次會議提出「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共計7案,各提案經充分討論後之結論,詳如附件(編號:10807410-10807416)。
提案編號:10807410號
主旨:廠商提案:建議NCC 比照FCC放寬7737.6~8236.8 MHz UWB device 可於船舶上使用。
結論:
1. 本會將研議修訂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LP0002)。
2. 個案同意7737.6~8236.8 MHz UWB device 可於船舶上非固定式使用,惟使用時不得影響船舶安全及干擾合法通信。
3. 須於說明書加註警語:「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非經許可,公司、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信;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應立即停用,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前項合法通信,指依電信法規定作業之無線電通信。低功率射頻電機須忍受合法通信或工業、科學及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設備之干擾。」
4. 申請者須提供前揭警語標示之切結書。
提案編號:10807411號
主旨:產品是非線性接合點偵測器(Non-Linear Junction Detector),產品包含2.4GHz 發射頭、LCD 顯示及延伸控制桿,2.4GHz 未發射時,LCD 顯示及延伸控制桿的數位電路板仍會產生雜訊,故詢問申請NCC 時是否可以也採用CNS13438 甲類標準辦理?
結論:
比照第54 次及第69 次一致性會議決議,同意以個案方式辦理,應提供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LP0002)檢驗報告,及CNS13438 甲類限制值的EMC 測試報告,並應依CNS13438 規定,於器材本體及說明書標示甲類設備警語,申請者並必須出具切結書,切結器材不會販售一般消費者使用。
提案編號:10807412號
主旨:檢測實驗室詢問:手機在接收PWS 訊息碼後,應於幾秒內顯示PWS 訊息及產生聲響信號和振動信號?
結論:
檢測手機PWS 接收功能時,基地臺模擬器送出PWS 訊息碼後,手機應於2 秒內顯示PWS
訊息,並產生聲響信號及振動信號,始符合PLMN10 等手機相關技術規範。
提案編號:10807413號
主旨:終端設備(手持式行動電話機),公眾告警測試項目,雙SIM 卡之簡化測式模式?
結論:
雙SIM 手機為採2 個實體SIM (P-SIM * 2),或採1 個實體SIM 加1 個虛擬SIM (P-SIM1+ E-SIM2)態樣,其中1 個實體SIM 加1 個虛擬SIM 部分,得依下列模式檢測PWS 功能:
Mode A: P-SIM1 插 PWS 測試卡 與 PWS 基地台A 連線 + E-SIM2 與基地台B 連線在4G 模擬網路,檢測 P-SIM1 之 3G PWS 及 4G PWS 接收功能。
Mode B: E-SIM2 與 PWS 基地台A 連線 + P-SIM1 插4G 實卡 (或 P-SIM1 與基地台B 連線在4G 模擬網路),檢測 E-SIM2 之3G PWS 及 4G PWS 接收功能。
若以上 Mode A 或 Mode B 之3G PWS 接收功能,發生延遲接收或無法接收情形(手機未於2 秒內顯示PWS 訊息),應再確認:
Mode C: P-SIM1 插PWS 測試卡與PWS 基地台A 連線 ,E-SIM2 與基地台B 連線在3G 模擬網路,檢測P-SIM1 之4G PWS 接收功能。
Mode D: E-SIM2 與PWS 基地台A 連線,P-SIM1 插3G 實卡(或P-SIM1 與基地台B 連線在3G 模擬網路),檢測 E-SIM2 之4G PWS 接收功能。
若 Mode C 及Mode D 之4G PWS 接收功能正常,則符合PWS 接收功能規定。
提案編號:10807414號
主旨:報告和證書不揭露產品內裝的電池廠牌/型號資訊, 改於產品內部照片呈現。
結論:
1. 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13 條規定,電池屬器材之電源供應方式範圍,且其特性涉及電氣安全,應於檢驗報告及審驗證明揭露,以管控該等電池之廠牌型號。
2. 該廠商提供網址並無電池與平臺清單資料庫,宜請該廠商提供更詳細資訊,以利本會研議。
提案編號:10807415號
主旨:廠商反應雙耳無線藍牙耳機黏貼NCC 審驗合格標籤有困難,
可不可只貼在充電盒上?或是貼在包裝耳機用的塑膠袋上?
結論:
1. 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18 條規定,若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標示於器材本體有困難時,應向本會申請核准,並依本會函覆之核准方式標示相關資訊(如:於說明書、包裝盒標示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及本會核准之公文文號,以利辦理標示追溯相關事宜)。
2. 本會後續將研議修訂該審驗辦法。
提案編號:10807416號
主旨:LP0002 3.13 工作頻率為57 GHz~66 GHz 者, 是否可比照FCC 放寬操作頻率至71GHz?
結論:
應待交通部修訂中華民國頻率分配表,開放66GHz-71GHz 供低功率射頻電機使用後,本會再行研議修訂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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