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電信終端設備及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決議
第69次會議紀錄Q & A彙整
第69次一致性會議
一、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第2.1節規定,低功率射頻電機應裝設在完整之機殼內,其外部不得有任何足以改變本規範相關規定特性或功能之設備。另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2條第4款及第13條第3項第1款規定略以,系列產品型式認證包括變更電源供應方式,爰低功率射頻電機之電源供應器(adapter)應屬審驗範圍。基上,若低功率射頻電機於一般正常使用時,須使用HDMI Cable或電源供應器(adapter)等線材或設備,考量該等線材或設備可影響射頻特性,自108年5月1日起驗證機構受理之該等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案件,其低功率射頻電機應併同該等線材或設備進行檢驗,該等線材或設備之廠牌型號等資訊應載明在檢驗報告及型式認證證明;低功率射頻電機同包裝盒併同販賣之該等線材或設備,與前揭併同審驗合格之線材或設備不同時,應重新申請審驗,並得申請系列產品認證;惟低功率射頻電機在同包裝盒內,得不併同販賣前揭經審驗合格之線材或設備。另請驗證機構向相關檢驗機構宣導本項結論。
二、驗證機構依審驗辦法辦理抽驗或本會指示抽驗特定電信設備,自108年5月1日起,該驗證機構應請原驗證機構檢送原檢驗報告或測試報告,並應於抽驗時比較原檢驗報告或測試報告之內容及測試方法、程序或限制值是否符合審驗辦法及該電信設備相關技術規範規定,並應將該比較結果載明於抽驗結果。若該比較結果有不符合前揭規規定情形,本會將檢送該原檢驗報告或測試報告及前揭抽驗比較結果,函請本會認可認證組織「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審查。
三、檢舉檢驗機構或測試實驗室出具檢驗報告或測試報告不符合本會或相關經濟體規定,應逕向本會及本會認可認證組織「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檢舉,本會及該基金會將以公正、公開及透明原則查處;若涉及不符合相關經濟體規定部分,宜先向本會及該基金會檢舉,俟查處結果確認不符合相關經濟體規定後,本會將函請該經濟體主管機關廢止認可該測試實驗室涉及之測試項目。建議檢舉測試實驗室出具測試報告涉及不符合相關經濟體規定部分,不宜逕向相關經濟體主管機關檢舉,以避免相關經濟體主管機關對我國測試實驗室之測試品質產生質疑,影響我國測試實驗室商譽(亦涵蓋可能提出檢舉之我國測試實驗室)。另請驗證機構向相關檢驗機構及測試實驗室宣導本項結論。
四、本次會議提出「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共計17案,各提案經充分討論後之結論,詳如附件(編號:10801393-10801409)。
提案編號:10801393號
主旨:E代廠商提問: 57-64GHz shortrange devices for interactive motion sensing是否可以依據FCC Waiver Letter在maximum transmit duty cycle of 10 percent in any 33 milliseconds (ms) nterval 前提下, 放寬限制值到peak transmitter conducted output power of +10 dBm, peak EIRP level of +13 dBm and peak power spectral density (PSD) level of +13 dBm/MHz?
結論:
1. 工作頻率57-64GHz short range devices for interactive motion sensing 同意比照 FCC
Waiver Letter,應符合下列限制值:
a) maximum transmit duty cycle 10 percent in any 33 milliseconds (ms) interval
b) peak transmitter conducted output power : +10 dBm,peak EIRP power : +13 dBm
c) peak power spectral density (PSD) : +13 dBm/MHz。
2. 下次修訂LP0002 技術規範時,將考量FCC 規定修訂。
提案編號:10801394號
主旨:代廠商提問:LP0002 第3.13.1 節57-66GHz Outdoor Point to Point Transmitter EIRP 限制值 是否可引用FCC part 15.255 (c) (1) (ii) (A) 的但書? (A) The provisions in this paragraph (c) for reducing transmit power based on antenna gain shall not require that the power levels be reduced below the limits specified in paragraph (c)(1)(i) of this section.
結論:
1. 工作頻率57-66GHz 用於室外固定式點對點傳輸之發射機(fixed point-to-point
transmitters located outdoors),適用FCC part 15.255 (c) (1) (ii) (A)之除外條
款,EIRP 值應符合下列規定:天線增益(G;dBi)大於51 dBi 的任何發射之平均功率≦82
dBm,峰值功率≦85 dBm;天線增益小於51 dBi 時,平均功率≦82-2×(51-G) dBm,峰值
功率≦85-2×(51-G) dBm,惟前述等量衰減之限制值計算至平均功率≦40 dBm,峰值功率
≦43 dBm止。
2. 下次修訂LP0002 技術規範時,將考量FCC 規定修訂。
提案編號:10801395號
主旨:智能售貨櫃(冷藏型)具備 LTE 功能, 申請型式認證時, 安規報告能否改以
1) 引用IEC60335-2-75 檢測整機, 再加上
2. 以CNS14336-1 檢測WWAN 模組及相關的控制主板與Adapter?
二份安規報告(IEC 60335-2-75及CNS14336-1)同時提出。
結論:
1.本案以LTE 電信終端設備模組為主體,搭配適用平臺(智能售貨櫃)之限制性模組方式申請型式認證。
2.電信介面以LTE 電信終端設備模組檢測PLMN08/10/11,電磁相容以平臺(關閉非LTE 電信終端設備模組之功能)檢測CNS13438,電氣安全檢測應包含平臺,惟僅評估LTE 電信終端設備模組及其控制介面檢測CNS14336-1;若智能售貨櫃之主管機關對智能售貨櫃有電磁相容、電氣安全等規定者,應依其規定辦理。
3.審定證明之備註欄中應載明「本電信終端設備模組限組裝於○○○設備(廠牌: ○○、型號:○○),驗證機構僅就該電信終端設備模組之電信介面、電磁相容及電氣安全,審驗合格符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相關規定,核發本審定證明。若其他主管機關有○○○設備之相關規定者,應符合其規定(例:衛生福利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電磁相容及電氣安全等規定)」。
提案編號:10801396號
主旨:複合型NBIoT 產品的EMC 與Safety 標準若與現行PLMN11 規定之CNS14336-1/CNS15598-1 不同時要如何執行。
結論:
LTE 電信終端設備模組組裝於醫療、家電、建築、車輛、基礎設施等設備時,依下列規定辦理檢測及型式認證:
1.LTE 電信終端設備模組為主體,搭配適用平臺(○○○設備)之限制性模組方式申請型式認證。
2.電信介面以LTE 電信終端設備模組檢測PLMN08/10/11,電磁相容以平臺(關閉非LTE 電信終端設備模組之功能)檢測CNS13438,電氣安全檢測應包含平臺,惟僅評估LTE 電信終端設備模組及其控制介面檢測CNS14336-1;若平臺設備之主管機關對該平臺設備有電磁相容、電氣安全等規定者,應依其規定辦理。
3.審定證明之備註欄中應載明「本電信終端設備模組限組裝於○○○設備(廠牌: ○○、型號: ○○),驗證機構僅就該電信終端設備模組之電信介面、電磁相容及電氣安全,審驗合格符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相關規定,核發本審定證明。若其他主管機關有○○○設備之相關規定者,應符合其規定(例:衛生福利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電磁相容及電氣安全等規定)」。
提案編號:10801397號
主旨:產品是專門讀取護照的讀卡機,使用13.56MHz RFID技術將資料傳送至設備,產品在美國FCC 加拿大IC皆歸類於Class A產品,引用ClassA 限制值。客戶詢問申請NCC 時是否可以也採用CNS13438 甲類標準辦理?
結論:
以個案方式處理,應提供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LP0002)檢驗報告,其中應符合LP0002 第3.2.1.2 節「不必要之發射」規定部分,得使用CNS13438 甲類限制值的EMC 測試報告,其器材本體及使用手冊應依照CNS13438 規定,於器材本體及使用手冊標示甲類設備警語,申請者並必須出具宣告保證書,切結器材不會販售一般消費者使用。
提案編號:10801398號
主旨:產品是NB-IoT地磁設備,會安裝在停車格的地面上(包含室內及室外),申請審驗時,是
否須符合IEC60950-22,提供相關安規測試報告?
結論:該設備之電氣安全須符合CNS14336-1 標準規範,且該設備固定安裝於戶外,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技術會議決議須提供IEC60950-22 測試報告。查該局為電氣安全標準規範之主管機關,應由該廠商請該局函釋該設備是否須符合IEC60950-22,驗證機構再依該局函釋辦理該設備之型式認證。
提案編號:10801399號
主旨:廠商希望NCC針對RFID/NFC等器材的主動式及被動式判定能有明確規範。
結論:RFID/NFC相關器材之射頻硬體有連接電源或電池,則該等器材係屬主動式RFID/NFC器材,核屬電信法第49條第3項規定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非經型式認證、審驗合格,不得製造、輸入、販賣或公開陳列,爰該等器材應經型式認證、審驗合格。
提案編號:10801400號
主旨:以下二種情況能否以系列方式申請審驗?
1.本身已是系列型號,在器材本體不變的情況下,變更或增加相同外觀的電源轉接器(Adapter),能否以系列方式申請並核發原ID證書。
2.產品變更天線、外觀、附屬非射頻功能、電源供應方式等,經實驗室重新測試,輸出功率有些許改變,能否以系列方式申請審驗。
結論:1. 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1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變更經型式認證取得審驗證明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僅變更天線、外觀、附屬非射頻功能、電源供應方式或廠牌、型號者,得申請系列產品型式認證。查變更或增加電源轉接器(Adapter)屬變更電源供應方式,得申請系列產品型式認證,並得使用原審驗合格標籤(核發原系列ID之型式認證證明)。
2. 取得型式認證證明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系列產品,變更天線、外觀、附屬非射頻功能、電源供應方式等,經檢驗機構重新測試,其輸出功率不大於原取得型式認證證明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系列產品+2dB內(仍須低於技術規範規定之限制值),依前揭規定,得申請系列產品型式認證,核發系列產品型式認證證明。
提案編號:10801401號
主旨:自107年5月1日起申請審驗之低功率射頻模組須評估MPE值,是僅有WLAN的模組須評估還是任何的模組(包含BT/NFC)都要評估?
結論:1.為降低民眾電磁波疑慮,自108年5月1日起申請審驗之低功率射頻電機產品或射頻模組之發射功率(含Conducted Power 或 EIRP Power)大於20mW者,應依LP0002第5.20.2節規定,以20公分距離(或以上)評估電磁波暴露量(MPE);若有不同頻率範圍者,審驗證明應標示不同頻率範圍之最大值MPE。
2. 審驗證明須標示「本產品電磁波曝露量(MPE)標準值△△mW/cm2,送測產品實測值為○○mW/cm2,建議使用時至少距離人體20cm」;若於20cm距離之MPE會超過標準值時,應實際評估出可符合標準值△△mW/cm2的使用距離,審驗證明須標示「本產品電磁波曝露量(MPE)標準值△△mW/cm2,送測產品實測值為○○mW/cm2,建議使用時至少距離人體□□cm」,且得不於說明書標示MPE。
提案編號:10801402號
主旨:續68次會議提案編號10709392討論電子標籤E-label經歷兩次一致性會議(60 提案編號:10503293以及66次提案編號: 10611343目前相關一致性會議決議規定廠商常提出疑問,希望NCC能提供完整詳細的e-label規定, 包含低功率與電信終端, 並區別產品本身有螢幕以及產品本身沒有螢幕所應標示要求列出。
結論:一、 低功率射頻電機器材或電信終端設備之本體具螢幕,或本體不具螢幕,但須以實體線材或電路連接螢幕,始得使用者,相關法規、技術規範、本會或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本體應標示之資訊如下,並得以螢幕(電子標籤)代之:
1. 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
2. 無線電信終端設備之電磁波警語、SAR 警語(手持式適用)。
3. 視力警語「使用過度恐傷害視力」(具螢幕適用)。
4. 記憶體容量資訊(手機或平板電腦適用)。
5. 本會或其他主管機關規定(含「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應於器材本體標示之資訊。
前項以螢幕顯示之資訊,應於3 個操作步驟內顯示,並應依「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規定,於包裝盒上載明前揭本體應標示之資訊,及於說明書載明讀取該等資訊之操作方式。若本體不具螢幕,則前項規定本體應標示之資訊,應標示於本體。
二、包裝盒應標示之資訊:
1. 本會標章(低功率射頻電機器材適用)。
2. 無線電信終端設備之電磁波警語、SAR 警語(手持式適用)。
3. 視力警語「使用過度恐傷害視力」(具螢幕適用)。
4. 視力注意事項(具螢幕適用):
(1)使用30 分鐘請休息10 分鐘。
(2)未滿2 歲幼兒不看螢幕,2 歲以上每天看螢幕不要超過1 小時。
5. 記憶體容量資訊(手機或平板電腦適用)。
6. 支援之行動通信頻段(手機或平板電腦適用)。
7. 本會或其他主管機關規定(含「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應於包裝盒標示之資訊。
8. 若器材或設備之本體以第一項電子標籤顯示者,包裝盒應標示之第一項各款資訊。
三、說明書應標示之資訊:
1. 無線電信終端設備之電磁波警語、SAR 警語(手持式適用)。
2. 視力警語「使用過度恐傷害視力」(具螢幕適用)。
3. 視力注意事項(具螢幕適用):
(1)使用30 分鐘請休息10 分鐘。
(2)未滿2 歲幼兒不看螢幕,2 歲以上每天看螢幕不要超過1 小時。
4. 記憶體容量資訊(手機或平板電腦適用)。
5. 低功率射頻電機器材警語: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第10 條規定。
6. 電氣安全相關注意事項。
7. 本會或其他主管機關規定(含「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應於說明書標示之資訊。
8. 若器材或設備之本體以第一項電子標籤顯示者,說明書應載明讀取第一項各款資訊之操作方式。
提案編號:10801403號
主旨:關於射頻模組與平臺的定義問題,是否須有更明確認的判讀方式。例如智慧門鎖(實體key, NFC, BT, 按鍵密碼)能否作為完全射頻模組的平臺。
結論:
智慧門鎖具實體鑰匙、按鍵密碼、接觸式讀卡(磁卡)、Bluetooth modular 或NFC modular 等,於未組裝完全射頻模組認證之Bluetooth modular 或 NFC modular 時,仍能以實體鑰匙、按鍵密碼或接觸式讀卡(磁卡)做關鎖/解鎖者,則該智慧門鎖應屬平臺。
提案編號:10801404號
主旨:會員入口網資料保密功能是否能改成預設保密?
結論:將請本會資訊單位辦理增加該功能。
提案編號:10801405號
主旨:車用Keyless entry能否將審驗合格標籤印鑄或黏貼於備用鑰匙抽取處?
結論:
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規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取得審驗證明者,應依審驗合格標籤式樣自製標籤黏貼或印鑄於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本體明顯處,並於包裝盒標示本會標章,始得公開陳列或販賣。爰審驗合格標籤得標示在使用者容易開啟外殼或檢視之器材本體,並應依「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規定,於說明書或包裝盒標示審驗合格標籤,及載明其器材標示審驗合格標籤位置之資訊。
提案編號:10801406號
主旨: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試認證申請書用印部分是否有修改的可能。
結論:現行依案關申請書辦理,將來於相關書表格式修正時,再予修正。
提案編號:10801407號
主旨:有關M1 與NBIoT 之 eNodeB、Small Cell 等基站設備,要依據哪份法規測試與審驗。
結論:由檢驗機構依行動寬頻業務基地臺射頻設備技術規範(IS2050)進行檢驗,並出具檢驗報告後,送驗證機構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申請型式認證。
提案編號:10801408號
主旨:建議重新定義sDoC案件的審查方式。
結論:
1. 自108 年5 月1 日起,驗證機構受理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及電信終端設備審驗之檢驗報告,應有相關技術規範規定所有測試項目之測試結果總表,以載明所有測試項目之檢驗結果,惟檢驗報告內容仍應符合相關審驗辦法、技術規範及CNS17025 或ISO/IEC17025 規定;另請驗證機構向相關檢驗機構宣導本項結論。
2. 申請簡易符合性聲明登錄案件,若提供FCC/ISED 之測試報告者,應併同提供FCC/ISED 證書。
提案編號:10801409號
主旨:CNS 15285:2017 版第B.2.2 節規定,通用充電器之輸出端,應至少可提供5.0V±5%之直
流電壓。如何判定輸出電壓是否符合條文要求?
結論:
1. 手機之連接介面應採用CNS15285:2017年版圖B.1之基本架構。
2. 電源轉接器(通用充電器)應符合CNS15285:2017版第B.2.2節「通用特性」規定,通用充電器之輸出端,應至少可提供5.0V±5%之直流電壓。
3. 電源轉接器(通用充電器)之USB輸出端電壓之檢測及判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5Vdc 輸出電壓:
a) 電源轉接器(通用充電器)本體應標示具備5Vdc輸出電壓,且不得低於5V。
b) 電源轉接器(通用充電器)之量測電壓位置為電源轉接器(通用充電器)之USB端口電壓,滿載時量測電壓不能小於4.75V,及空載時量測電壓不能大於5.25V。
c) 電源轉接器(通用充電器)應連接併同檢驗之充電線,量測電壓位置為充電線之USB端口輸出電壓,滿載時量測電壓不能小於4.5V。
(2) 其他輸出電壓 (例:標示電壓9Vdc、12Vdc):
a) 電源轉接器(通用充電器)本體應明確標示具備之輸出電壓,且不得低於5V。
b) 電源轉接器(通用充電器)之量測電壓位置為電源轉接器(通用充電器)之USB端口電壓,滿載時量測電壓不能小於「標示電壓-5%」,及空載時量測電壓不能大於「標示電壓+5%」。
c) 電源轉接器(通用充電器) 應連接併同檢驗之充電線,量測電壓位置為充電線之USB端口電壓,滿載時量測電壓不能小於「標示電壓-5%」。
第69次一致性會議(補充說明)
一、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第2.1節規定,低功率射頻電機應裝設在完整之機殼內,其外部不得有任何足以改變本規範相關
一、依本會108年3月21日通傳資源決字第10843005950號函(諒達,如附件1)檢送各驗證機構本會108年1月25日電信終端設備與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第69次會議紀錄(如附件2)賡續辦理。
二、依電信法第50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2條規定略以,檢驗機構:指本會認可之測試實驗室或經本會認可之本國認證組織(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以下簡稱TAF)認可符合CNS 17025或ISO/IEC 17025標準之測試實驗室;驗證機構:指辦理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工作之經本會認可委託之機構。
三、另依電信法第50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第2.1節規定,低功率射頻電機應裝設在完整之機殼內,其外部不得有任何足以改變本規範相關規定特性或功能之設備。電信法第50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2條第4款及第13條第3項第1款規定略以,系列產品型式認證包括變更電源供應方式,爰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電源供應方式(含電源轉接器(adapter)及電源線(充電線))應屬審驗範圍。
四、若電信終端設備或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含低功率射頻電機)於一般正常使用時,須使用(含選購或選配)之信號線材(如HDMI、USB Cable)及前揭電源供應方式等配件(含電源轉接器及電源線),依前揭規定,該等線材及配件可能影響電磁相容或射頻特性,自108年5月1日起申請審驗案件,應併同該等線材及配件進行檢驗,該等線材及配件之廠牌型號等資訊,並應載明於檢驗報告及型式認證證明。
五、電信終端設備或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含低功率射頻電機)併同販賣之該等線材及配件(含同包裝盒販賣、選購或選配),與前揭併同審驗合格之線材及配件不同時,應重新申請審驗,並得申請系列產品認證;惟考量環保因素,經審驗合格之電信終端設備或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含低功率射頻電機)得不併同販賣前揭併同審驗合格之線材及配件。
六、驗證機構辦理抽驗或本會指示抽驗特定電信終端設備或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含射頻模組),自108年5月1日起,該驗證機構應請原驗證機構檢送原檢驗報告或測試報告,並應於抽驗時比較原檢驗報告或測試報告之內容及測試方法、程序或限制值是否符合審驗辦法及相關技術規範規定,並應將該比較結果載明於抽驗結果。
七、查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7條第4項規定略以,檢驗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各款:一、申請者名稱及地址。二、檢驗機構名稱及地址。三、檢驗報告之唯一識別,與每一頁上之識別。四、器材名稱、廠牌及型號。五、器材樣品4x6吋以上之彩色照片或圖片(產品六面照及配件照片),其廠牌、型號及電路板主要元件須清晰可辨讀。六、測試接續圖及說明;如須由申請者提供特殊治具、特殊測試點、特殊測試軟體始能完成測試者,應敘明該特殊治具、特殊測試點及測試軟體名稱。七、測試儀器名稱、廠牌、型號、儀器校正日期及其有效期限。八、適用之技術規範所定之檢驗項目與標準。九、測試數據(含掃瞄圖)及判定結果。十、測試受理及完成日期。
爰驗證機構應確認檢驗機構出具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檢驗報告應符合該規定,惟依該辦法第24條規定,本會揭露之審驗相關資料,應為不含電路板之檢驗報告。另電信終端設備申請審驗部分,驗證機構應確認檢驗機構出具之電信終端設備檢驗報告內容,應符合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11條第3項規定。
八、經取得審定證明或審驗證明之無線電信終端設備或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含射頻模組),如變更其檢驗報告之申請者名稱、器材名稱、廠牌或型號,不變更硬體或射頻性能之審驗申請案件,自108年6月1日起,應由原檢驗機構測試確認該設備或器材之輸出功率為原取得審定證明或審驗證明之設備或器材+/-2dB內,並依相關技術規範規定,確認原檢驗報告之測試程序及數據仍屬有效,始得引用原檢驗報告之測試數據及判定結果。其中變更檢驗報告之申請者名稱,並應檢具原檢驗報告申請者之授權使用證明文件。
前揭經變更之檢驗報告內容應載明原檢驗報告之唯一識別資訊,以追溯測試數據及區分原檢驗報告,該經變更之檢驗報告內容並應符合前項規定。爰驗證機構辦理本項審驗申請案件時,應確認檢驗機構出具之檢驗報告應符合本項規定,變更檢驗報告之申請者名稱並應檢具原檢驗報告申請者之授權使用證明文件。
九、另查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23條規定略以,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費,於申請審驗時繳交。依該辦法規定駁回申請時,申請者所繳交審驗費不予退還。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27條規定略以,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射頻模組(組件)之審驗費用於申請時繳交,依該辦法規定駁回申請時,申請者所繳審驗費不予退還。爰驗證機構辦理審驗申請案,應確認申請者已繳審驗費(如繳費或轉帳證明),始得受理申請審驗或核發審定證明、審驗證明。
十、檢驗機構受理申請檢驗報告,或驗證機構受理審驗申請案件,應利用網際網路等查詢方式,以查詢申請檢驗或審驗之電信終端設備或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含射頻模組)所有具相關技術規範規定須檢驗之測試項目,確認均已納入檢驗報告,不得僅就申請者宣告之設備或器材之功能,受理申請檢驗或審驗。
十一、基上,若檢驗機構或驗證機構有不符合前揭規定情形(含說明六之抽驗比較結果有不符合前揭規定情形),認可之國內檢驗機構或驗證機構部分,本會將函請本會認可認證組織「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審查;認可之國外檢驗機構或驗證機構部分,本會將函知國外主管機關。另請檢驗機構及驗證機構,向相關國外檢驗機構宣導本案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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