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電信終端設備及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決議
第68次會議紀錄Q & A彙整
一、本會配合行動通信業者107年9月12日下午4時以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系統(Public Warning System,PWS)使用訊息碼4380「每月測試用訊息」頻道發送測試用訊息之實際測試場域,以近2年取得審定證明之46款手機(廠牌包含:蘋果、SAMSUNG、小米、OPPO及HUAWEI),測試其實地接收該訊息之結果,並無重複顯示其訊息內容之情形。少部分手機可能因該訊息碼未設定為接收,致未顯示訊息內容,或手機廠商未攜帶樣品等因素計6款,本會將函知該6款手機廠商及配合測試之驗證機構配合於107年10月17日下午4時舉行之第2次前項實際測試場域進行重測。
二、考量民眾操作手機選擇開啟或關閉接收PWS訊息碼之便利性,經本會與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及相關手機業者討論結果,第67次審驗一致性會議第10703370號提案結論第2點修正為:依PLMN08或PLMN10申請審驗之電信終端設備於設定中文繁體操作介面時,在「PWS設定畫面」顯示完整24個中文顯示之訊息碼及類別名稱之要求,得以「群組方式」顯示國家級警報、警訊通知、緊急警報、每月測試用訊息等4種類別名稱,由使用者自行選擇接收或關閉(惟國家級警報不得選擇關閉)。另自107年11月1日起依PLMN08或PLMN10新申請審驗 (不含系列產品審驗)之電信終端設備,設備經設定接收訊息碼者,接獲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後,應立即將訊息內容以顯著方式於設備螢幕顯示,且不得以跑馬燈、下拉式或其他方式顯示;惟考量手錶型電信終端設備之螢幕尺寸,其訊息內容得以顯著方式或下拉式方式顯示。
三、已取得型式認證證明之低功率射頻電機模組辦理登錄最終產品資料時,驗證機構應確認該最終產品須符合平臺定義:「指不組裝射頻模組(組件),仍具備該平臺主要功能之器材。」。若最終產品不符合平臺定義者,該最終產品應重新申請審驗。行動通信模組(如4G模組)或有線電信終端模組不適用完全模組型式認證,產品裝設行動通信模組或有線電信終端模組後即屬於電信終端設備,該產品須以最終產品,或限制性模組增列適用電信終端設備方式,取得電信終端設備審定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後,始得販賣。
四、驗證機構應詳實審驗電信設備功能,屬本會業管之射頻介面、電信終端介面、電氣安全、電磁相容及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等規定,確認其檢驗報告或測試報告及相關文件等,應完整包含並符合之前揭規定後,始得發給審定證明或審驗證明;若對電信設備功能具有多項介面功能,卻僅申請審驗少數介面功能等有疑慮時(得利用網路查詢該廠牌型號電信設備之介面功能),應要求申請者或檢驗機構說明,於澄清疑慮並符合前揭管規定後,始得發給審定證明或審驗證明。
五、驗證機構對於相同外觀之電信設備具備多項或不同版本之介面功能,卻僅申請審驗少數或單一版本之介面功能,或未經審驗合格,卻於網頁、電信設備本體或包裝盒標示其他電信設備或偽造之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請驗證機構逕向取得審定證明或審驗證明者(合併簡稱申請者),或透過檢驗機構向申請者宣導,該等行為涉及違反刑法第212條偽造特種文書罪等規定,本會將移請相關警察機關查處;若於網頁、電信設備本體或包裝盒標示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之電信設備(含相同或不同設備外觀)非為該申請者或其授權者所經銷,應請該申請者檢附相關事證(如網頁截圖、購買證明、案關電信設備、電信設備之審定證明或審驗證明、取得審定證明或審驗證明之電信設備外觀照等),逕洽相關地方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或分局偵查隊檢舉該等賣家涉及違反前揭刑法規定。
六、自即日驗證機構應確實要求申請審驗應檢附產品4x6吋以上之彩色六面(正面、背面、上側面、下側面、右側面及左側面等)外觀照及配件照,並均應內含尺規,且應採正視角度拍攝,避免因視角造成判別尺寸誤差。另對於外觀形狀複雜者,除前揭六面外觀照外,應增附多方視角拍攝之產品外觀照,並均應內含尺規,以利判別產品尺寸。若未符合前揭規定,驗證機構應要求申請者或檢驗機構補正後,始得發給審定證明或審驗證明。
七、驗證機構依審驗辦法辦理抽驗或本會指示抽驗特定電信設備,相關驗證機構或檢驗機構非經本會同意,不得將抽驗之相關檢驗報告或測試報告交予除本會、相關驗證機構或檢驗機構外之他人。
八、本次會議提出「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共計22案,各提案經充分討論後之結論,詳如附件(編號:10709371-10709392)。
提案編號:10709371號
主旨:76-77GHz 車用雷達設備的NCC 認證,早期由於國內實驗室尚無測試能量,故接受申請者提供原廠的FCC 報告。後來由於國內實驗室已有能量執行測試,便改為需由國內或MRA 合格實驗室出具NCC 測報申請。之後LP0002 在2016 年改版時,3.14 節已修訂。問題一:請問原來以原廠的舊版FCC 標準測報申請且已取得證書的案件,在產品僅外觀造型不同而其餘皆完全相同的情況下,客戶想要以同號碼系列收費方式申報變更,是否可由國內合格實驗室依新版LP0002 判定為免測試?問題二:承上,倘若判定為需要驗證測試(例如因天線不同而需要測試)時,能否以同號碼系列收費方式申報變更?新測試所得的結果,其與原證書結果值的差異是否不能太大?可接受多大(單位是uW/cm2)?
結論:
1. 僅變更外觀之器材,應檢附評估報告(載明不變更射頻性能,該器材之功率密度或電場強度應不大於原型式認證檢驗報告測試值2dB)及新外觀照片,得辦理換型式認證證明。
2. 器材之射頻電路不變更,僅天線變更時,應檢附檢驗報告及新外觀照片。檢驗報告之功率密度或電場強度不大於原型式認證檢驗報告測試值2dB,應申請系列產品型式認證,得使用原審驗合格標籤。若檢驗報告之功率密度或電場強度大於原型式認證檢驗報告測試值2dB,應重新申請審驗,並以新申請案收取審驗費,核發印有新審驗合格標籤之型式認證證明。
提案編號:10709372號
主旨:廠商詢問行動寬頻業務寬頻終端設備技術規範PLMN10規定,CNS15285於107年9月11日起強制改為新版,在此之前已用舊版取得之審驗合格產品者後續作系列時如增列CABLE,其手機本體與充電器端是否也需要改為CNS15285(106年版)?
結論:
自107年9月12日起增列之電源轉接器或充電線,須符合PLMN10 (107年版)第5.10節與
CNS15285(106年版)規定;若手機本體介面未變更,無須以CNS15285(106年版)重新評估手機本體介面。
提案編號:10709373
主旨:代顧客詢問,智慧讀表射頻電機技術規基準法規測試後,是否需要將測試報告送交NCC審驗或備查?
結論:
1. AMI 智慧讀表之射頻電機包含下列三種:電表端射頻模組(FAN)、資料收集器(DCU)、中繼器。
2. AMI 智慧讀表之無線通訊介面得使用下列頻段 (包含但不限於) :
(1) 經指配的專用頻率 839-847MHz,採用數位調變技術。
(2) 行動寛頻業務頻段(LTE),採用 LTE、NB-IoT、LTE-M1 等技術
(3) 低功率射頻電機頻段 (如 920-925MHz 物聯網器材、2.4GHz/5GHz WiFi)。
3. AMI 智慧讀表之射頻器材須經檢測,並經本會型式認證或核准,方式如下:
(1)專用頻率 839-847MHz:由申請廠商送請本會認可檢驗範圍為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LP0002)之測試實驗室,依智慧讀表射頻電機技術規格基準(AMI 0001)執行檢測並出具測試報告,並由申請廠商向本會申請核准,申請本會核准應檢附下列文件:申請核准函、中文或英文規格資料、電路圖或電路方塊圖、器材樣品測試報告、器材樣品4x6 吋以上之彩色六面(正面、背面、上側面、下側面、右側面及左側面等)外觀照及配件照,並均應內含尺規,且應採正視角度拍攝,其廠牌、型號須清晰可辨讀、申請者之本國法人設立相關證明文件、光碟片,包含申請核准函及前揭文件電子檔。另使用專用頻率839-847MHz 射頻電機申請本會核准,免繳審驗費。
(2)行動寛頻業務頻段:由申請廠商送請本會認可之測試實驗室,依行動寛頻業務寬頻終端設備技術規範(PLMN10)、依行動寛頻業務窄頻終端設備技術規範(PLMN11)、電磁相容CNS13438、電氣安全CNS14336-1 等檢測並出具檢驗報告,並由申請廠商依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9 條規定,向驗證機構申請型式認證,經審驗合格者,由驗證機構核發審定證明。申請審驗電信終端設備應依其射頻/電磁相容/電氣安全介面,向驗證機構繳交審驗費。
(3)低功率射頻電機頻段:由申請廠商送請本會認可之測試實驗室,依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LP0002)檢測並出具檢驗報告,並由申請廠商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8 條規定,向驗證機構申請型式認證,經審驗合格者,由驗證機構核發型式認證證明。申請審驗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向驗證機構繳交審驗費。
4. 若智慧讀表之射頻器材使用專用頻率839-847MHz,並具備行動寛頻業務終端設備或低功率射頻電機等複合性功能者,應先向驗證機構申請型式認證並核發審定證明或型式認證證明後,使用專用頻率839-847MHz 部分,再向本會申請核准。
5. 使用專用頻率839-847MHz 之資料收集器(DCU)及中繼器,須另依本會相關法規申請電臺架設許可證及電臺執照,並繳交頻率使用費。
6. 前揭相關器材,除應符合前揭本會規定外,並應符合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相關規定。
提案編號:10709374號
主旨:低功(LP0002)產品欲申請模組之審驗證明,該天線限制須依照第5.11.4節要求”發射機模組應符合2.2天線限制之規定”不得設計或使用原認證以外之天線或可供引接各類電纜之標準天線插座或電氣連接頭,或是可以引述2.2節” 除本規範章節中另有規定外,應為全固定、半固定式或以獨特之耦合(unique coupling)方式連接機體”,可以視無線射頻適用章節是否另有標示如”天線之規格不受2.2規定之限制”。
結論:低功率射頻電機模組應依LP0002 第5.11.4 節規定,須符合LP0002 第2.2 節規定,不得使用標準天線插座或電氣連接頭。
提案編號:10709375號
主旨:新版PLMN10 技術規範第5.10.5 節規定,行動臺應採用充電式電池,並符合CNS15364,爰驗證機構自108 年1 月1 日起審驗時須要求申請者提供CNS 15364 報告或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核發之證書(內有註記CNS 15364 合格項目) 充電式電池。
結論:
依本會行動寬頻業務寬頻終端設備技術規範(PLMN10)之第5.10.5 節規定「行動臺應採用充電式電池,並符合CNS 15364」,另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BSMI)於108 年1 月1 日起對充電式電池執行邊境管制,爰自108 年1 月1 日起受理手持式行動臺設備(手機)型式認證,應要求申請者提供充電式電池之CNS 15364 檢驗報告或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核發之證書(內有註記CNS 15364 合格項目);另於107 年12 月31 日前受理手持式行動臺設備(手機)型式認證,應要求申請者提供充電式電池之IEC62133 測試報告,並切結於108 年1 月31 日前補送CNS 15364 檢驗報告或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核發之證書(內有註記CNS 15364 合格項目),若未補送,將依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20 條第1項規定,撤銷其審定證明。
提案編號:10709376號
主旨:根據新版的PLMN08技術規範提到如下要求,請問電池部份是不是也要符合CNS 15364?如果是,是指手機嗎?
結論:
3G 手耭之充電式電池應符合本會行動寬頻業務寬頻終端設備技術規範(PLMN10)之第5.10.5 節規定「行動臺應採用充電式電池,並符合CNS 15364」,另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BSMI)於108 年1 月1 日起對充電式電池執行邊境管制,爰自108 年1 月1 日起受理3G 手機型式認證,應要求申請者提供充電式電池之CNS 15364 檢驗報告或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核發之證書(內有註記CNS 15364 合格項目);另於107 年12 月31 日前受理3G 手機型式認證,應要求申請者提供充電式電池之IEC62133測試報告,並切結於108 年1 月31 日前補送CNS 15364 檢驗報告或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核發之證書(內有註記CNS 15364 合格項目),若未補送,將依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20 條第1 項規定,撤銷其審定證明。
提案編號:10709377號
主旨:藍牙耳機(左右耳各自為Transceiver)是否可取一個ID認證即可?
結論:
1. 藍牙耳機本體具無線充電功能,或入耳近接偵測功能等均屬複合性功能,不得申請簡易符合性聲明,應申請型式認證。
2. 藍牙耳機具備直接充電(直接以充電線或USB連接充電)功能,或單耳藍牙耳機具有線連接另一單耳有線耳機,均不具透過電池盒間接充電功能等複合性功能,得申請簡易符合性聲明。
3. 雙耳藍牙耳機(左耳及右耳獨立分開)具透過電池盒間接充電功能者,應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審驗:
A.左耳耳機、右耳耳機及不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為相同廠牌型號者,應申請型式認證,並核發1張型式認證證明。
B.左耳耳機、右耳耳機、充電板及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為相同廠牌型號者,應申請型式認證,並核發1張型式認證證明。
C.左耳耳機、右耳耳機、充電板及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為相同廠牌不同型號者,應併同送驗:充電板、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分別申請型式認證,分別取得1張型式認證證明。左耳耳機、右耳耳機分別申請簡易符合性聲明,分別取得1張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並應於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載明併同送驗充電板及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之廠牌型號及審驗合格標籤號碼,其器材外觀照應含該充電板及充電盒。
D.左耳耳機、右耳耳機及不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為相同廠牌不同型號者,應併同送驗:不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應取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驗證登錄證書,左耳耳機、右耳耳機始得分別申請簡易符合性聲明,分別取得1張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並應於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載明併同送驗不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之廠牌型號及驗證登錄證書號碼,其器材外觀照應含該充電盒。
4. 單耳或雙耳連接之藍牙耳機具透過電池盒間接充電功能者,應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審驗:
A.耳機及不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為相同廠牌型號者,應申請型式認證,並核發1張型式認證證明。
B.耳機、充電板及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為相同廠牌型號者,應申請型式認證,並核發1張型式認證證明。
C.耳機、充電板及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為相同廠牌不同型號者,應併同送驗:充電板、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分別申請型式認證,分別取得1張型式認證證明。耳機申請簡易符合性聲明,取得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並應於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載明併同送驗充電板及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之廠牌型號及審驗合格標籤號碼,其器材外觀照應含該充電板及充電盒。
D.耳機及不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為相同廠牌不同型號者,應併同送驗:不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應取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驗證登錄證書,耳機始得申請簡易符合性聲明,取得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並應於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載明併同送驗不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之廠牌型號及驗證登錄證書號碼,其器材外觀照應含該充電盒。
提案編號:10709378號
主旨:無線藍牙耳機充電方式是透過充電盒方式充電,而非直接對藍牙耳機充電,請問是否可以申請簡易符合性聲明?
結論:1. 藍牙耳機本體具無線充電功能,或入耳近接偵測功能等均屬複合性功能,不得申請簡易符合性聲明,應申請型式認證。
2. 藍牙耳機具備直接充電(直接以充電線或USB連接充電)功能,或單耳藍牙耳機具有線連接另一單耳有線耳機,均不具透過電池盒間接充電功能等複合性功能,得申請簡易符合性聲明。
3. 雙耳藍牙耳機(左耳及右耳獨立分開)具透過電池盒間接充電功能者,應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審驗:
A.左耳耳機、右耳耳機及不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為相同廠牌型號者,應申請型式認證,並核發1張型式認證證明。
B.左耳耳機、右耳耳機、充電板及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為相同廠牌型號者,應申請型式認證,並核發1張型式認證證明。
C.左耳耳機、右耳耳機、充電板及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為相同廠牌不同型號者,應併同送驗:充電板、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分別申請型式認證,分別取得1張型式認證證明。左耳耳機、右耳耳機分別申請簡易符合性聲明,分別取得1張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並應於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載明併同送驗充電板及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之廠牌型號及審驗合格標籤號碼,其器材外觀照應含該充電板及充電盒。
D.左耳耳機、右耳耳機及不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為相同廠牌不同型號者,應併同送驗:不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應取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驗證登錄證書,左耳耳機、右耳耳機始得分別申請簡易符合性聲明,分別取得1張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並應於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載明併同送驗不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之廠牌型號及驗證登錄證書號碼,其器材外觀照應含該充電盒。
4. 單耳或雙耳連接之藍牙耳機具透過電池盒間接充電功能者,應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審驗:
A.耳機及不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為相同廠牌型號者,應申請型式認證,並核發1張型式認證證明。
B.耳機、充電板及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為相同廠牌型號者,應申請型式認證,並核發1張型式認證證明。
C.耳機、充電板及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為相同廠牌不同型號者,應併同送驗:充電板、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分別申請型式認證,分別取得1張型式認證證明。耳機申請簡易符合性聲明,取得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並應於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載明併同送驗充電板及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之廠牌型號及審驗合格標籤號碼,其器材外觀照應含該充電板及充電盒。
D.耳機及不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為相同廠牌不同型號者,應併同送驗:不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應取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驗證登錄證書,耳機始得申請簡易符合性聲明,取得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並應於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載明併同送驗不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之廠牌型號及驗證登錄證書號碼,其器材外觀照應含該充電盒。
提案編號:10709379號
主旨:產品為雙耳無線藍芽耳機搭配無線充電盒
1. 雙耳耳機與無線充電盒是否應分別取得兩張型式認證?
2. 雙耳耳機若LAYOUT 不相同,是否應左右耳分別取得型式認證?
結論:1. 藍牙耳機本體具無線充電功能,或入耳近接偵測功能等均屬複合性功能,不得申請簡易符合性聲明,應申請型式認證。
2. 藍牙耳機具備直接充電(直接以充電線或USB連接充電)功能,或單耳藍牙耳機具有線連接另一單耳有線耳機,均不具透過電池盒間接充電功能等複合性功能,得申請簡易符合性聲明。
3. 雙耳藍牙耳機(左耳及右耳獨立分開)具透過電池盒間接充電功能者,應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審驗:
A.左耳耳機、右耳耳機及不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為相同廠牌型號者,應申請型式認證,並核發1張型式認證證明。
B.左耳耳機、右耳耳機、充電板及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為相同廠牌型號者,應申請型式認證,並核發1張型式認證證明。
C.左耳耳機、右耳耳機、充電板及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為相同廠牌不同型號者,應併同送驗:充電板、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分別申請型式認證,分別取得1張型式認證證明。左耳耳機、右耳耳機分別申請簡易符合性聲明,分別取得1張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並應於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載明併同送驗充電板及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之廠牌型號及審驗合格標籤號碼,其器材外觀照應含該充電板及充電盒。
D.左耳耳機、右耳耳機及不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為相同廠牌不同型號者,應併同送驗:不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應取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驗證登錄證書,左耳耳機、右耳耳機始得分別申請簡易符合性聲明,分別取得1張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並應於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載明併同送驗不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之廠牌型號及驗證登錄證書號碼,其器材外觀照應含該充電盒。
4. 單耳或雙耳連接之藍牙耳機具透過電池盒間接充電功能者,應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審驗:
A.耳機及不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為相同廠牌型號者,應申請型式認證,並核發1張型式認證證明。
B.耳機、充電板及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為相同廠牌型號者,應申請型式認證,並核發1張型式認證證明。
C.耳機、充電板及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為相同廠牌不同型號者,應併同送驗:充電板、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分別申請型式認證,分別取得1張型式認證證明。耳機申請簡易符合性聲明,取得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並應於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載明併同送驗充電板及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之廠牌型號及審驗合格標籤號碼,其器材外觀照應含該充電板及充電盒。
D.耳機及不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為相同廠牌不同型號者,應併同送驗:不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應取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驗證登錄證書,耳機始得申請簡易符合性聲明,取得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並應於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載明併同送驗不具無線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之廠牌型號及驗證登錄證書號碼,其器材外觀照應含該充電盒。
提案編號:10709380號
主旨:欲申請簡易符合性聲明之使用直流電源之藍牙喇叭搭配AC-to-DCadapter 一同販售時,能否僅就藍牙喇叭單體判定視為僅使用直流電源,得申請簡易符合性聲明。
結論:
1. 藍牙喇叭本體具直流供電埠,不論分離電源供應器是否隨貨販售,得申請簡易符合性聲明,惟其測試報告或檢驗報告須含LP0002 第2.3 節之檢測結果。藍牙喇叭本體僅由一次性乾電池供電者,其測試報告或檢驗報告無須含LP0002 第2.3 節之檢測結果。
2. 藍牙喇叭本體採無線充電形式供電,或採交流電供電者,須申請型式認證。
提案編號:10709381號
主旨:審驗一致性第65 次會議針對簡易符合聲明得申請的「非複合性產品」定義可否更加明確?
結論:
藍牙自拍器指單純具備藍牙功能,並僅能遙控手機進行拍照之遙控器,若該藍牙自拍器與自拍棒/自拍桿為可以分離者,得申請簡易符合性聲明,並得不搭配自拍棒/自拍桿使用。藍牙自拍器與自拍棒/自拍桿為不可分離者、藍牙自拍器與遙控雲臺為不可分離者、藍牙自拍器與閃光燈補光自拍棒/自拍桿為不可分離者均屬於複合性產品,須申請型式認證。另遙控非手機之其他器材之藍牙遙控器,非屬藍牙自拍器。
提案編號:10709382號
主旨:EN/CISPR 55032, CISPR 32已經取代CISPR 22,廠商希望NCC針對CNS13438 可否引用/參考 CISPR 32的測試方法來完成EMI測試報告。
結論:
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尚未將CNS15936 (等同CISPR 32/EN50032) 列為資訊產品之電磁相容強制性檢驗標準,且電信終端設備相關技術規範均規定電磁相容應符合CNS13438 標準規範,爰電信終端設備應以CNS13438 為電磁相容之檢驗標準。
提案編號:10709383號
主旨:1. 我司客戶反應為何新版PLMN08 技術規範要加入LTE 頻段?因為NCC網站也一直提醒3G 業務即將於107 年12月31 日終止。就我們的認知台灣3G用的都是WCDMA Band 1,沒有其他頻段的基地台,即使手機有支持還是不能用,且目前3G 僅使用B1 2100MHz來做為通話功能,所以,對客戶而言,一隻手機同一個頻段,在3G 及4G 都必須測一次,這樣不僅拉長測試時間,也造成測試費用增加。
2. LTE 既然是數據傳輸的技術無語音通話功能,為何PLMN08 會規範這些LTE頻段?
結論:
1. 我國行動通信業者之第三代行動通訊業務(3G)特許執照將於2018 年12 月31 日終止,但因行動寬頻( 4G)之語音通訊VoLTE 仍不普及,爰3G WCDMA 仍將以異質網路方式存續於4G 網路,繼續提供服務。
2. 電信終端設備支援3G WCDMA 技術,應由申請者填具切結書,切結其支援之頻段,辦理PLMN08檢測。
3. 電信終端設備具備107 年8 月14 日修訂版PLMN08 技術規範之頻段WCDMA FDD Band 3(1710MHz~1785 MHz;1805 MHz~1880 MHz)、Band 7 (2500 MHz~2570 MHz;2620 MHz~2690 MHz)、Band 8 (885 MHz ~915 MHz;930 MHz~960 MHz);WCDMA TDD:(1915 MHz~ 1920 MHz; 2010 MHz~2025 MHz)、(2570 MHz~2620 MHz),得自該日起以該修訂版PLMN08 技術規範辦理審驗。
4. 於107 年11 月13 日前,電信終端設備仍得以105 年10 月18 日修訂版PLMN08 技術規範辦理審驗,自107 年11 月14 日起應以107 年8 月14 日修訂版PLMN08 技術規範辦理審驗。
5. 原具備WCDMA FDD Band 3、Band 7、Band 8;WCDMA TDD:(1915 MHz~ 1920 MHz; 2010MHz~2025 MHz)、(2570 MHz~2620 MHz)頻段之電信終端設備,以105 年10 月18 日修訂版PLMN08 技術規範認證取得審定證明,在不變更廠牌型號前提下,自107 年11 月14 日起:
a. 辦理其他不涉及變更技術規格或射頻性能,應重新申請審驗之變更事項時(例: 變更製造啇、公司合併),得無須申請新增WCDMA FDD/TDD 頻段之審驗。
b. 不變更射頻硬體,僅變更非射頻硬體或射頻性能等涉及須重新申請審驗之變更事項時,應提供新增WCDMA FDD/TDD 頻段之 PLMN08、EMC、SAR/MPE、Safety、CNS15285檢驗報告以辦理審驗,應以新申請案辦理審驗,並得核發同審驗合格標籤。
c. 前項檢驗報告:
c1. 107 年8 月14 日修訂版PLMN08 測試報告: 檢測新增WCDMA FDD/TDD 頻段,應檢測低、中、高等3 個頻道,其傳導輸出功率限制值及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接收功能(PWS)應符合107 年8 月14 日修訂版PLMN08 規定。
c2.電磁相容(EMC,CNS 13438)檢驗報告:以原取得審定證明CNS13438 測試報告之最差狀況模式,檢測新增WCDMA FDD/TDD 頻段之輻射干擾及電源端傳導干擾,例:原取得審定證明之最差狀況模式為900MHz 通訊傳輸模式與特定低功率傳輸同時發射模式,則以該特定低功率傳輸模式檢測新增WCDMA FDD/TDD 頻段之電磁相容要求。
c3.電磁波能量比吸收率(SAR)檢驗報告 (僅適用手持式行動臺設備):檢測新增WCDMA FDD/TDD 頻段SAR,新增WCDMA FDD/TDD 頻段應檢測低、中、高等3 個頻道。
c4.電氣安全(Safety)及CNS15285 檢驗報告:電信終端設備涉及變更充電連接介面時(例: 電源轉接器之充電插座由USB-std A 變為USB type C、手機之充電插座由USB micro B 變為USB tyep C、充電線組插頭由USB-std A 變為 USB type C 等變更項),應提供Safety 檢驗報告及106 年版CNS15285 測試報告。
6. 檢驗報告及審定證明均須註明PLMN08 之年度版本資訊,以資辨別。
7. 經型式認證取得審定證明之電信終端設備增加107 年8 月14 日修訂版PLMN08 新增WCDMA FDD/TDD 頻段,得以電子標籤方式標示其規格,並應符合經濟部「商品標示法」及「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規定。
8. 106 年版CNS15285 B2.2 通用特性之耐久性要求,應由申請審驗廠商簽具符合宣告書。
提案編號:10709384號
主旨:根據第64次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針對雙SIM的PWS 事宜釐清:雙SIM 卡手機檢測PWS 接收功能,應檢測下列4 種操作模式:
1. 僅單一SIM 1 槽插測試卡檢測PWS 接收功能,所有訊息碼之PWS 項目須完整檢測。
2. 僅單一SIM 2 槽插測試卡檢測PWS 接收功能,所有訊息碼之PWS 項目須完整檢測。
3. SIM 1 插測試卡(與PWS 測試儀器連線)、SIM 2 槽插一般卡(與行動通信基地臺連線),由SIM 1 槽檢測PWS 接收功能,所有訊息碼之PWS 項目須完整檢測。
4. SIM 1 插一般卡(與行動通信基地臺連線)、SIM 2 槽插測試卡(與PWS 測試儀器連線),由SIM 2 槽檢測PWS 接收功能,所有訊息碼之PWS 項目須完整檢測。
雙SIM 卡手機於第3 模式或第4 模式未能完整顯示PWS 接收功能(24訊息碼)時,檢驗報告應詳實記載,手機廠商應切結於廣告文宣、設備外包裝及使用說明書上充分揭露該等資訊,避免消費爭議。
結論:
簡化雙SIM 卡手機之PWS 測試模式如下:
Mode A: SIM 1 測試卡+ SIM2 插4G 實卡: 檢測SIM1 之 3G PWS 及 4G PWS 接收功能。
Mode B: SIM 2 測試卡+ SIM1 插4G 實卡: 檢測SIM2 之3G PWS 及 4G PWS 接收功能。
2. 檢測PWS息接收功能時,應於3G通訊介面與4G通訊介面各選1個頻段,執行完整24個PWS訊息碼接收功能檢測,其他頻段應至少須檢測PWS 4370、4383、4371、4384、4380、4393、911及919 訊息碼。
3. 雙SIM 卡手機於前揭模式測試未能符合前項要求,應判定不合格。
提案編號:10709385號
主旨:接受申請者委託辦理完全模組最終產品清單及照片上傳作業,是否可以應申請者要求移除之前已經上傳過的資料。
結論:
1. 射頻模組(組件)已辦理登錄型式認證資料庫之最終產品廠牌、型號及外觀照片等電子檔,不得移除,如最終產品更新廠牌、型號或外觀照片等電子檔時,應再予登錄。
2. 取得型式認證證明之射頻模組(組件)辦理登錄最終產品資料時,驗證機構應確認該最終產品之平臺須符合平臺之定義:「指不組裝射頻模組(組件),仍具備該平臺主要功能之器材」。最終產品之平臺不符合平臺定義者,應以該最終產品申請審驗。
3. 不符合平臺定義之最終產品案例(包含但不限於):
a. WiFi 平板電腦,於解銲或未插接WiFi module 時,該平板電腦無法開機或無法以有線方式連結網路。
b. 燈具/燈泡,於解銲或未插接射頻模組(組件)時,無法點亮或關閉該型號燈具/燈泡。
c. 掃地機器人,於解銲或未插接射頻模組(組件)時,該掃地機器人無法開機或進行掃地作業。
d. 滑鼠/鍵盤,於解銲或未插接射頻模組(組件)時,該型號滑鼠/鍵盤無法使用。
4. 符合平臺定義之最終產品案例(包含但不限於):
無線網路攝影機,於解銲或未插接射頻模組(組件)時,該型號無線網路攝影機應具記錄儲存影像或以有線方式連結網路傳輸影像等功能。
提案編號:10709386號
主旨:目前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未明確說明已取得NCC 認證的射頻模組(組件)置入平臺成為最終產品後,該最終產品的產品說明書與NCC ID 的相關規範。
結論:
1.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符合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18 條1 項至第3 項之標示規定,爰射頻模組(組件)得不依該等規定標示。
2. 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25 條規定略以,第18 條1 項至第3 項(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標示)規定,於取得審驗證明之射頻模組(組件)組裝於最終產品準用之。爰最終產品應依該辦法第18 條1 項至第3 項規定,標示其組裝射頻模組(組件)之審驗合格標籤,並依本會或相關技術規範規定於指定位置標示中文警語,且於說明書及包裝盒提供充分與正確之資訊,同時須符合商品標示法、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等規定。
提案編號:10709387號
主旨:廠商詢問針對手機具備快充功能者以往需在證書/手冊標示特定手機、訂定USB cable與特定充電器的廠牌型號充電時的輸出規格資訊,與充電器搭配其他手機時的充電輸出規格資訊或手機之使用手冊有註明類似「本包裝盒內之器材及配件均以成套/成組檢驗,符合相關規定,不可自行更換非指定充電器」或「消費者需要至合格經銷商或維修站替換特定充電器」NCC是否可以不再繼續要求相關註明標示於手冊與證書?
結論:
1. 電信終端設備審定證明得不載明併同送檢之充電線與電源轉接器之快充規格,惟仍須載明其廠牌及型號資訊。
2. 電信終端設備應依本會或相關技術規範於指定位置標示中文警語,且於說明書及包裝盒提供充分與正確之資訊,同時須符合商品標示法、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等規定。
提案編號:10709388號
主旨:60GHz 短範圍設備之手勢互動傳感器(short range devices for interactive motion sensing)是否可以依據LP0002 Section 3.13 工作頻率在57GHz-66 GHz 者提出申請?
結論:
1. 工作頻率57-66GHz 用於短距離交互動作感測器(手勢互動傳感器,short range devices for interactive motion sensing)依LP0002 第3.13.1 節之固定式場強擾動感測器規定,得核發型式認證證明。
2. 下次修訂LP 0002 技術規範時,將考量FCC 規定修訂。
提案編號:10709389號
主旨:HDMI Dongle 產品測試方試和報告呈現方式確認。
結論:
1. 修正提案編號第10602320 號處理單結論:具HDMI function 之射頻器材測試時,除測試工程模式外,須再於一般正常使用模式測試,即enable HDMI Function。若一般正常使用模式須使用HDMI Cable,則測試過程應使用HDMI Cable (含隨貨提供或實驗室提供),該Cable 線材之廠牌型號等資訊應載明在檢驗報告。隨貨提供之HDMI Cable 應併同送檢,並於檢驗報告及型式認證證明中載明該HDMI Cable 之廠牌型號等資訊。
2. 前揭Enable HDMI Function(一般正常使用模式)不得以BSMI CNS13438 測試報告或FCC 15B 測試報告代替。
提案編號:10709390號
主旨:簡易符合性聲明是否能辦理標籤授權?
結論:
1. 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2 條第8 款規定略以,審驗證明為依該辦法核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合格證明、型式認證證明、「符合性聲明證明」或「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另同辦法第16 條第1 項規定,審驗合格標籤及符合性聲明標籤屬取得審驗證明者所有,及同條第2項規定,取得「型式認證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者得授權他人於同廠牌同型號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射頻模組(組件)使用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爰授權他人使用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僅限取得「型式認證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者,並不包含取得「審驗合格證明」或「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者。
2. 申請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者須提供切結書,切結其已瞭解「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之符合性聲明標籤」不得授權他人使用之規定。
3. 驗證機構應於核發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之說明欄加註「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之符合性聲明標籤不得授權他人使用」。
提案編號:10709391號
主旨:申請書檢附文件上寫到:申請者為本國自然人應檢附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文件(雙證件),本國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外國製造商應檢附設立相關證明文件。
1.所謂”設立相關證明文件”是指那些?
2.是否需要檢附所有製造商的製造能力證明?
結論:
1. 依第10602327 號提案結論,外國申請者將器材外包OEM/ODM 廠商生產,應檢附委託器材生產合約影本,及受委託OEM/ODM 製造廠商之製造商設立相關證明文件,且均不得以切結書代替,該外國申請者始得申請器材型式認證。
2. 前揭設立相關證明文件為外國申請者或其外包OEM/ODM 廠商之所在地政府機關核發,足以證明外國申請者或其外包OEM/ODM 廠商具備製造能力之設立文件。
提案編號:10709392號
主旨:E-label經歷兩次一致性會議(60 提案編號:10503293以及66次提案編號: 10611343目前相關一致性會議決議規定廠商常提出疑問,希望NCC能提供完整詳細的e-label規定, 包含低功率與電信終端, 並區別產品本身有螢幕以及產品本身沒有螢幕所應標示要求列出。
結論:
煩請耕興股份有限公司協助整理,以表格形式說明標示警語、審驗合格標籤、符合性聲明標籤、本會標章等規定,於下次審驗一致性會議時再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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