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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3月30日電信終端設備及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第67次會議記錄

時間:2018/5/22 項目:一致性會議 , 類別:NCC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電信終端設備及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第67次會議


提案編號: 10703358

主旨:  NCC目前針對產品測試章節較為簡易者舉例如LP0002 2.8,3.10.2,4.8.2…等審驗規費收費為何?


結論: 低功率射頻電機之審驗規費應依本會106 年6 月7 日修正之「低功率射頻電機規費收費標準」辦理。



提案編號: 10703359                                                            

主旨:  NCC曾於2018/1/12日要求平台類產品若具AP功能者須評估MPE並依第66次一致性會議結論4換發審驗證明,並於審驗證明標示相關警語,目前的問題如下

Q1: 平台天線種類眾多,評估MPE時是否需要依各類別天線進行評估?

模組商在提供平台的廠牌,型號與外觀照的同時是否還需要提供該平台的天線報告?

Q2: 天線增益值有高有低可能導致部分天線以20公分評估會過但部分需要20公分以外進行評估請問證書應如何呈現?


結論:

1. 自107 年5 月1 日起申請審驗之低功率射頻模組須評估MPE 值,審驗證明應記載MPE 資訊。以取得審驗證明之低功率射頻模組組裝於最終產品後,取得審驗證明者,應於該最終產品輸入、販賣或公開陳列前,檢具標註最終產品廠牌、型號、外觀照片及天線資訊之電子檔,向原驗證機關(構)登錄,並由原驗證機關(構)核對MPE 值。

2. 審驗證明須標示「本產品電磁波曝露量(MPE)標準值1mW/cm2,送測產品實測值為○mW/cm2,建議使用時至少距離人體20cm」;於20cm 距離之MPE 會超過標準值時,應實際評估出可符合1mW/cm2 的使用距離,審驗證明須標示「本產品電磁波曝露量(MPE)標準值1mW/cm2,送測產品實測值為1mW/cm2,建議使用時至少距離人體○cm」,且得不於說明書標示MPE。



提案編號: 10703360

主旨:  依據第56 次一致性會議,針對非平臺的產品(如派遣機,車控中心資料收集器….等),其最終成品內含己審驗合格之獨立行動通訊模組,該平臺以限制性模組方式取得電信終端設備審定證明,廠商詢問該產品具有Wi-Fi/BT 無線裝置,此Wi-Fi/BT 裝置並非模組類型,是否能跟電信終端設備取同一ID ?


結論: 依第57 次一致性會議之10312256 提案處理單結論,應以最終成品方式申請1 張電信終端設備審定證明,RF 介面應含電信終端介面及WiFi、Bluetooth 等低功率射頻電機介面,並應符合電磁相容及電氣安全等規範。



提案編號: 10703361

主旨:  NCC 低功率射頻模組申請完全模組認證, 其鐵殼的開孔及孔徑尺寸大小規定是否比照 FCC 於 2016 年10 月TCB workshop 的Anyholes in the shield must besignificantly smallerthan the wavelength of theradiation (typically 20times) 要求?


結論: 關於低功率射頻模組屏蔽外殼之側邊開孔尺寸是否須小於操作頻率波長20 分之1 (λ/20),將俟FCC 正式回覆列入KDB996369 D02 Q&A10 範圍後,再另行提案討論。


 


提案編號: 10703362

主旨:  針對新規開放的LTE2100MHz和1800MHz頻段是新案要求審驗, 還是已取證的案子也須更新呢? 若舊案須更新該怎麼追朔?


結論:

1. 電信終端設備具備107年3月12日修訂版PLMN10技術規範之2100/1800MHz頻段,自該日起得以該修訂版PLMN10技術規範辦理審驗。

2. 於107 年6 月11 日前,電信終端設備仍得以105 年10 月18 日修訂版PLMN10 技術規範辦理審驗,自107 年6 月12 日起應以107 年3 月12 日修訂版PLMN10 技術規範辦理審驗。

3. 原具備2100/1800MHz 頻段之電信終端設備,以105 年10 月18 日修訂版PLMN10 技術規範認證取得審定證明,在不變更廠牌型號前提下,自107 年6 月12 日起:

a. 辦理其他不涉及變更技術規格或射頻性能,應重新申請審驗之變更事項時(例: 變更製造啇、公司合併),得無須申請2100/1800MHz頻段之審驗。

b. 辦理變更技術規格或射頻性能等涉及須重新申請審驗之變更事項時,應提供2100/1800MHz頻段之 PLMN10、EMC、SAR/MPE、Safety、CNS15285檢驗報告以辦理審驗,應以新申請案辦理審驗,得核發同審驗合格標籤。

c. 前項檢驗報告:

c1. 107年3月12日修訂版PLMN10測試報告: 檢測2100/1800MHz頻段,2100MHz頻段應檢測低、中、高等3個頻道,1770-1785MHz頻段應檢測高頻道,其傳導輸出功率限制值及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接收功能(PWS)應符合107年3月12日修訂版PLMN10規定。

c2.電磁相容(EMC,CNS 13438)檢驗報告:以原取得審定證明CNS13438測試報告之最差狀況模式,檢測2100/1800MHz頻段之輻射干擾及電源端傳導干擾,例:原取得審定證明之最差狀況模式為900MHz通訊傳輸模式與特定低功率傳輸同時發射模式,則以該特定低功率傳輸模式檢測2100/1800MHz頻段之電磁相容要求。

c3.電磁波能量比吸收率(SAR)檢驗報告 (僅適用手持式行動臺設備):檢測2100/1800MHz頻段SAR,2100MHz頻段應檢測低、中、高等3個頻道,1770-1785MHz頻段應檢測高頻道。

c4.電波功率密度(MPE)檢驗報告 (僅適用移動式行動臺設備):檢測2100/1800MHz頻段之MPE,2100MHz頻段應檢測 低、中、高等3個頻道,1770-1785MHz頻段應檢測高頻道。

c5.電氣安全(Safety)及CNS15285檢驗報告:電信終端設備涉及變更充電連接介面時(例: 電源轉接器之充電插座由USB-std A變為USB type C、手機之充電插座由USB micro B變為USB tyep C、充電線組插頭由USB-std A 變為 USB type C等變更項),應提供Safety檢驗報告及106年版CNS15285測試報告。

4. 檢驗報告及審定證明均須註明PLMN10 之年度版本資訊,以資辨別。

5. 經型式認證取得審定證明之電信終端設備增加107 年3 月12 日修訂版PLMN10 2100MHz/1800MHz 頻段,得以電子標籤方式標示其規格,並應符合經濟部「商品標示法」及「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規定。

6. 106 年版CNS15285 B2.2 通用特性之耐久性要求,應由申請審驗廠商簽具符合宣告書。

7. 行動臺連接介面、電源轉接器連接介面、充電線及電源轉接器於107 年9 月11 日前得依105年10 月18 日發布PLMN10 技術規範之第5.10 至5.13 節規定檢測,惟CNS15285 新舊版本不得混合使用


 


提案編號: 10703363

主旨: PLMN10 已於3/12號正式公告實施廠商有些問題想釐清

1. 在新版中增列2100MHz頻段已取證商品如有支援者是否需重新申請?如果補做但市面上鋪貨的外包裝盒因已經生產的原因並未標示LTE B1這狀況NCC在市場抽查時如何判定?相對B3也有類似問題。

2. 原B3法規為1710~1770MHz,現修正為1710~1785MHz廠商詢問已認證的手機本就有支援只因當初台灣頻段開放問題導致測試只評估到1770MHz此類商品是否只需要回來補做high channel即可?13438,SAR是否需要再評估?

3. 另新舊版本在輸出功率的上下限制值有所變化,在系列申請時是否能接受舊版的限制值?但對B3與B1等新增頻段修正為新版限制值?

4. CNS15285在送件時能否新舊版本混合著送例如手機:新版,充電器:新版,連接線:舊版。


結論: 同提案編號10703362結論



提案編號: 10703364

主旨:  關於3/12 公告更新PLMN10 技術規範有下述問題:

1.是否有緩衝期?還是立即實施?

2.已過型式認證之產品,於3/12 後仍持續販賣,該產品若有此次更新規範之頻段,

a).是否應回驗證機構執行認證評估?若是,是否有限期?

b).若該產品更新證書資訊換證是否應認證評估?


結論: 同提案編號10703362結論


 

提案編號: 10703367

主旨:  台灣GSM900/1800執照已於民國106年6月屆期,三大電信業者也於106年8月31日關閉GSM異質網路, 2G系統正式終止服務, 針對郊區、偏遠山區及沿海海域,電信業者已利用建設UMTS 900 (U900) 基地台,加強行動通訊的語音服務覆蓋率。對用戶端而言, 緃始手機具備GSM900/1800介面, 消費者在進行語音通話時, 手機也不會轉到SM900/1800介面。建議對於新申請認證的行動通訊電信終端設備直接免檢測GSM900/1800介面, 也不用要求手機業者以軟體或軔體閉閉GSM900/1800介面。


結論: 

1. 考量仍有電信業者以異質網路使用GSM900頻段,爰電信終端設備未以軟體或軔體關閉2G介面功能,並檢附切結書切結已關閉2G介面功能,其具2G介面GSM900/1800硬體時,得僅檢測 GSM 900MHz頻段。

2. 若電信終端設備以軟體或軔體關閉2G介面功能,並檢附切結書切結已關閉2G介面功能,得無須提供 PLMN01技術規範之檢驗報告。

 


提案編號: 10703368

主旨:  PLMN11規定攜帶式終端設備須符合CNS14959 SAR限制值,設備使用時靠近頭部及軀幹者,局部暴露SAR限制值為 2瓦特/公斤(W/kg);設備使用時靠近肢體者,局部暴露SAR限制值為 4W/kg。SAR之量測程序應採用CNS 14958-1或IEC 62209-2。


提議:對於攜帶式終端設備若發射功率低於IEC62209-2 Annex K.2 Testreduction 的 lowest possible value ofPmax.m 時,是否改由檢測實驗室出具 一份SAR Excluded Report,並免除SAR實際檢測? 或仍須執行實檢SAR檢測,出具SAR Test Report?


結論: 本案保留,待申請審驗之器材有適用 IEC 62209-2 Annex K之案例發生時,再行提案討論。



提案編號: 10703369

主旨:  Qi 無線充電器若使用 load modulation技術,建議比照美國FCC及加拿大ISED,改列為工科醫電機,歸為免經NCC(602)許可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結論: Qi 無線充電器屬應經許可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符合602輸入規定,並應經審驗合格始得輸入或販賣。



提案編號: 10703370

主旨:  手機廠商反應:

NCC原本對於手機PWS的使用者設定ON/OFF頁面可接受 A/B兩種方案:

A方案: 以三種group list (緊急警報、警訊通知、每月測試用訊息) 做ON/OFF

B方案: 各訊息碼(扣除國家級警報後共22個訊息碼)分別設定ON/OFF

但日前NCC與RCB做內部討論後卻將改為只接受:PWS所有通道設定須列出完整之通道 (不再使用group list)及顯示方式,本會將於下次一致性會議討論決議後,給予半年緩衝期再實施。


手機廠商對該項改變提出意見如下:

1. NCC先前就已同意 A方案及B方案都符合技術規範,2017年11月RCB大規模抽查手機PWS功能時, NCC也強調A/B方案都可行, 且要求不符合的手機須於2018年3月1日前改善完成。現在又要變成只接受PWS所有通道設定及顯示方式, 不再接受 group list。NCC朝令夕改, 讓廠商無所適從。

2. 手機設定頁面改成把 22個PWS訊息碼(扣除國家級警報)分別列出, 設定頁將會分成很多頁面, 造成民眾在設定上有很大的不便。

3. 在NCC網站災防告警服務專區公布的資訊, 政府對於PWS訊息的分類, 依災害等級分為國家級警報、警訊通知、緊急警報、每月測試用訊息), 如此對於民眾而言很容易瞭解。若手機改成22個PWS訊息碼分列, 民眾在設定時能看到的就只有訊息碼編號(例:4371/4372/4373…) , 反而不瞭解每一個訊息碼編號的區別及用途。如此, 電信商及手機商又要再花費很多的人力、經費向民眾解釋。

4. 再次變更手機設定頁設計,卻只給6個月時間, 對手機商並不足夠, 尤其採機海策略的手機廠商。


結論:

1.PLMN10第5.11.3.1節規定略以,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系統(PWS)訊息碼之訊息內容語言、類別名稱、預設接收或關閉、可否由使用者自行選擇開啟或關閉,應依附表九規定辦理。查該附表共含24個訊息碼之前揭規定。

2.自108年7月1日起依PLMN08或PLMN10新申請審驗(不含系列產品審驗)之電信終端設備,該設備於設定中文繁體操作介面時,在PWS設定畫面應顯示完整24個中文顯示之訊息碼及類別名稱,並符合前項規定;若PWS設定畫面以群組方式顯示國家級警報、警訊通知、緊急警報、每月測試用訊息等訊息碼及類別名稱(得不顯示國家級警報),應另有設定畫面供使用者選擇顯示完整24個中文顯示之訊息碼及類別名稱,並符合前項規定。

3.檢測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接收功能時,應於3G通訊介面與4G通訊介面各選1個頻段,執行完整24個PWS訊息碼接收功能檢測,其他頻段應至少須檢測PWS 4370、4383、4371、4384、4380、4393、911及919訊息碼。

4.自107年9月30日起依PLMN08或PLMN10新申請審驗 (不含系列產品審驗)之電信終端設備,設備經設定接收訊息碼者,接獲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後,應立即將訊息內容以顯著方式於設備螢幕顯示,且不得以跑馬燈、下拉式或其他方式顯示。


  1. 限制性模組變更天線型式 (相同型式之同組天線,以最大Gain值測試)或變更為同型式之天線Gain值大於原審驗合格者,應以系列產品申請審驗及收費,並得換發同 ID 證書。另變更為同型式之天線Gain 值小於原審驗合格者,須經原驗證機構同意並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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