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QC 通知已於11/14起開始實施 , 說明如下 :
1、ODM模式:生產廠負責設計產品,為一個或多個製造商貼牌生產。
2、OEM模式:製造商負責設計產品,委託一個或多個生產廠加工產品。
3、ODM/OEM協定內容說明:
1)、某型號產品首次申請進行全項測試時若製造商和生產廠不同,則需申請人提供兩企業之間(製造商和生產廠之間)的合作協定,合作協定中需要製造商、生產廠共同聲明產品設計者屬於誰:若產品設計者屬於製造商,則後續申請可以派生新工廠(屬委託加工,為OEM);若產品設計者屬於生產廠,則後續申請可以派生新製造商(屬貼牌,為ODM)。
2)、 ODM/OEM協定除上述內容,還需補充:
A) 本次合作的產品名稱、型號;
B) 製造商與生產廠的產品安全品質責任;
C) 生產廠需聲明ODM產品各項條件與原已獲證產品條件完全一致(適用於ODM協議);
D) ODM認證產品與原獲證產品型號差異性對照表(適用於ODM協定);
E) 合作的期限(證書有效期與協議期限相關聯);
3)、若製造商與生產廠屬同一認證主體(以公司主體名稱相同為依據),且所有產品的申請都只存在OEM模式這一種情況,則雙方可一起出具一份通用的OEM協議,每次申請時上傳該份協議。
4、關於合作協定中的其它要求見相關文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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