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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終端設備及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第71次會議記錄

時間:2019/12/20 項目:一致性會議 , 類別:NCC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電信終端設備及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決議

71次會議紀錄Q & A彙整

71次一致性會議

 

一、因應第五代行動通訊業務(5G)開放,相關5G終端設備及基地臺射頻設備技術規範草案,經驗證機構依3GPP技術規範討論修正後,相關規範草案已有較收斂性內容。

二、本次會議提出「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共計6案,各提案經充分討論後之結論,詳如附件(編號:10807417-10807422)。

 

提案編號:10807417

主旨:有一已取得審驗合格標籤之器材,欲將實體標籤修改為電子標籤,其申請方式為何?

結論:

一、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18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取得審驗證明者、或被授權使用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者,應依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式樣自製標籤黏貼或印鑄於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本體明顯處,並於包裝盒標示本會標章,始得公開陳列或販賣。同條第 2 項規定略以,應黏貼或印鑄於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本體之標籤,得以電子標籤於本體顯示。爰取得審驗證明之器材,得逕依前揭規定,以電子標籤於本體顯示。

二、應依審驗一致性會議第10801402 號提案結論,於指定位置辦理相關標示如下:

() 低功率射頻電機器材或電信終端設備之本體具螢幕,或本體不具螢幕,但須以實體線材或電路連接螢幕,始得使用者,相關法規、技術規範、本會或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本體應標示之資訊如下,並得以螢幕(電子標籤)代之:

 

1. 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

2. 無線電信終端設備之電磁波警語、SAR 警語(手持式適用)

3. 視力警語「使用過度恐傷害視力」(具螢幕適用)

4. 記憶體容量資訊(手機或平板電腦適用)

5. 本會或其他主管機關規定(含「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應於器材本體標示之資訊。前項以螢幕顯示之資訊,應於3 個操作步驟內顯示,並應依「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規定,於包裝盒上載明前揭本體應標示之資訊,及於說明書載明讀取該等資訊之操作方式。若本體不具螢幕,則前項規定本體應標示之資訊,應標示於本體。

() 包裝盒應標示之資訊:

1. 本會標章(低功率射頻電機器材適用)

2. 無線電信終端設備之電磁波警語、SAR 警語(手持式適用)

3. 視力警語「使用過度恐傷害視力」(具螢幕適用)

4. 視力注意事項(具螢幕適用)

1  使用30 分鐘請休息10 分鐘。

2  未滿2 歲幼兒不看螢幕,2 歲以上每天看螢幕不要超過1 小時。

5. 記憶體容量資訊(手機或平板電腦適用)

6. 支援之行動通信頻段(手機或平板電腦適用)

7. 本會或其他主管機關規定(含「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應於包裝盒標示之資訊。

8. 若器材或設備之本體以第()項電子標籤顯示者,包裝盒應標示之第()項各款資訊。

() 說明書應標示之資訊:

1. 無線電信終端設備之電磁波警語、SAR 警語(手持式適用)

2. 視力警語「使用過度恐傷害視力」(具螢幕適用)

3. 視力注意事項(具螢幕適用)

1  使用30 分鐘請休息10 分鐘。

2  未滿2 歲幼兒不看螢幕,2 歲以上每天看螢幕不要超過1 小時。

4. 記憶體容量資訊(手機或平板電腦適用)

5. 低功率射頻電機器材警語: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第10 條規定。

6. 電氣安全相關注意事項。

7. 本會或其他主管機關規定(含「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應於說明書標示之資訊。

8. 若器材或設備之本體以第()項電子標籤顯示者,說明書應載明讀取第()項各款資訊之操作方式。

 

提案編號:10807418

主旨:申請者身份(A)為製造商,將產品外包OEM/ODM廠商(B)生產,其證書製造商欄應為AB ?

結論:

經電詢國貿局,案關情形涉及原產地標示議題,爰電信終端設備與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其申請書、檢驗報告、電信終端設備審定證明書與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證明書之器材製造商欄位應登載實際生產/製造該器材之製造商資訊。

 

 

提案編號:10807419

主旨:有一廠商欲申請低功率型式認證,測試報告為經MRA 認可的國外實驗室所出具的,其測試報告為國外總公司所有,但申請文件上的申請者(證書持有者)為台灣分公司。

請問 NCC 是否可接受台灣分公司持總公司之測試報告來做型式認證的申請?

結論:

一、檢驗報告登載之檢驗申請者應與型式認證申請書上的申請者相同。

二、如檢驗報告登載之檢驗申請者為國外總公司,則型式認證申請書之申請者應為該國外總公司;如檢驗報告登載之檢驗申請者為臺灣分公司,則型式認證申請書之申請者應為該臺灣分公司。

 

 

提案編號:10807420

主旨:審驗時若對實驗室所宣告之最差模式存有疑慮,是否可請實驗室提供Pretestraw data

結論:

一、驗證機構對審驗案件之檢驗報告或測試報告之內容有疑慮時,得要求申請者提供檢驗機構或測試實驗室之原始測試數據 ( pretest raw data final test data),以利判定是否符合技術規範。

二、另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者應檢附之文件或物品誤漏或不全時,驗證機構應通知申請者於 1 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

 

 

提案編號:10807421

主旨:廠商詢問:現有終端模組欲申請NCC認證,差異如下,型號不同與baseband 晶片不同,想與主管機關確認可否系列申請。

結論:

本案 2 個主要晶片之性能並不相同(SDM450 是降級版本),爰應以新案件分別申請型式認證。

 

 

提案編號:10807422

主旨:低功率射頻產品測試時所搭配之信號線材(HDMIUSB Cable)及電源供應配件(含電源轉接器及電源線)若非客戶提供時,該等線材及配件之廠牌型號等資訊可否僅記載於檢驗報告中,不必記載於型式認證證明?

結論:

一、建議申請者應提供器材於一般正常使用時之信號線材(HDMIUSB Cable)及電源供應方式(含電源轉接器、電源線)等配件(以下簡稱配件)併同檢驗。

 

二、器材販賣時提供隨貨配件者:

1、申請者應提供隨貨配件之廠牌型號資訊;變更隨貨配件,應重新申請審驗。

2、檢驗/測試報告及本會揭露之外觀照片須包含器材及隨貨配件。

3、隨貨配件之廠牌型號資訊應記載於檢驗/測試報告及審驗證明,並於審驗證明之備註欄

記載:「器材與隨貨配件經抽驗不合格者,將廢止審驗證明;若變更隨貨配件,器材及隨貨配件經抽驗不合格者,將廢止審驗證明;若變更隨貨配件,器材及隨貨配件經抽驗合格者,將通知限期重新申請審驗,逾期未重新申請審驗者,將廢止審驗證明。」。

4、審驗合格處分函增列說明:「旨揭器材及其隨貨配件應無變更射頻性能,爰本公司(驗證機構)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2項第3款規定,以附負擔方式核發貴公司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證明。若旨揭器材及其隨貨配件經抽驗不合格者,本公司(驗證機構)得廢止貴公司審驗證明;若變更隨貨配件,旨揭器材及其隨貨配件經抽驗不合格者,本公司(驗證機構)得廢止貴公司審驗證明;若變更隨貨配件,旨揭器材及其隨貨配件經抽驗合格者,本公司(驗證機構)得通知貴公司限期重新申請審驗,逾期未重新申請審驗者,本公司(驗證機構)得廢止貴公司審驗證明。」。

三、器材販賣不提供隨貨配件者:

1、申請者應提供「器材販賣不提供隨貨配件切結書」。

2、配件由實驗室或申請者提供併同檢驗,檢驗/測試報告應載明:「本案經申請者切結器

材不提供隨貨配件,配件由實驗室(或申請者)提供併同檢驗」,及其廠牌型號資訊。

3、檢驗/測試報告之外觀照片須包含器材及配件;本會揭露之外觀照片得不包含配件。

4、審驗證明之備註欄應記載:「本案經申請者切結器材不提供隨貨配件,配件由實驗室(或申請者)提供併同檢驗。若器材販賣時提供隨貨配件,器材及隨貨配件經市場抽驗不合格者,將廢止審驗證明;器材及隨貨配件經市場抽驗合格者,將通知限期重新申請審驗,逾期未重新申請審驗者,將廢止審驗證明。」。

5、審驗合格處分函增列說明:「旨揭器材經申請者切結器材不提供隨貨配件,爰本公司(驗證機構)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2項第3款規定,以附負擔方式核發貴公司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證明。若旨揭器材提供隨貨配件,旨揭器材及其隨貨配件經抽驗不合格者,本公司(驗證機構)得廢止貴公司審驗證明;旨揭器材及其隨貨配件經抽驗合格者,本公司(驗證機構)得通知貴公司限期重新申請審驗,逾期未重新申請審驗者,本公司(驗證機構)得廢止貴公司審驗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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